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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驗收驗收監測技術要求

            發布時間:2019-03-26 信息來源: 瀏覽次數:
            6.1 工況記錄要求
            驗收監測應當在確保主體工程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以及決定或影響工況的關鍵參數,如實記錄能夠反映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典型行業主體工程、環保工程及輔助工程在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記錄推薦方法見附錄3。
            6.2 驗收執行標準
            6.2.1污染物排放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污染物排放標準原則上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所規定的標準。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之后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對建設項目執行該標準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新發布或修訂的標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實施地域范圍、時間,按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建設項目排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執行相應的現行標準。
            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決定中尚無規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等的設計指標進行參照評價。
            6.2.2環境質量標準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期間的環境質量評價執行現行有效的環境質量標準。
            6.2.3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
            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也可參照工程《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的要求或設計指標進行評價。
            6.3監測內容
            6.3.1環保設施調試運行效果監測
            6.3.1.1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監測
            1)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2)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去除效率;
            3)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和綜合利用率等;
            4)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5)輻射防護設施屏蔽能力及效果。
            若不具備監測條件,無法進行環保設施處理效率監測的,需在驗收監測報告(表)中說明具體情況及原因。
            6.3.1.2污染物排放監測
            1) 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有回用或
               間接排放要求的廢水;
            2) 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包括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
            3) 產生的各種有毒有害固(液)體廢物,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技術
               規范和標準執行;
            4) 廠界環境噪聲;
            5)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總量控制污染物的
               排放總量;
            6) 場所輻射水平。
            6.3.2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環境質量影響監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關注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質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環境空氣、聲環境、土壤環境、輻射環境質量等的監測。
            6.3.3監測因子確定原則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1)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確定的污染物;
            2)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屬于實際生產可能產生的
               污染物;
            3)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相關國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標準中有規定的污染物;
            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未涉及,但現行國家總量控制規定的污染物;
            5)其他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如調試過程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國家或地方生態
               環境部門提出的、可能影響當地環境質量、需要關注的污染物等。
            6.3.4驗收監測頻次確定原則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1)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污染物的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為2~3
               個周期,每個周期3~多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2)對無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穩定排放、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
               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廢水采樣和監測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
               4次;廠界噪聲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晝夜各1次;場所輻射監測運行和非
               運行兩種狀態下每個測點測試數據一般不少于5個;固體廢物(液)采樣一般不少于2天,
               每天不少于3個樣品,分析每天的混合樣,需要進行危廢鑒別的,按照相關危廢鑒別
               技術規范和標準執行;
            3)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應適當增加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
               際情況;
            4)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處理效率監測和污染物排放監測,可采用隨
               機抽測方法進行。抽測的原則為:同樣設施總數大于5個且小于20個的,隨機抽測設
               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同樣設施總數大于20個的,隨機抽測設
               施 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30%;
            5)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地表水和海水環境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頻次按相關監
               測技術規范并結合項目排放口廢水排放規律確定;地下水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
               少于2次,采樣方法按相關技術規范執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采樣時
               間按相關標準規范執行;環境噪聲監測一般不少于2天、監測量及監測時間按相關標準
               規范執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至少布設三個采樣點,每個采樣點至少采集1個樣品,采
               樣點布設和樣品采集方法按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6)對設施處理效率的監測,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但應考慮處理周期并合
               理選擇處理前、后的采樣時間,對于不穩定排放的,應關注最高濃度排放時段。
            6.4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
            驗收監測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要求均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執行。

            附錄1驗收推薦程序與方法
            附錄2驗收監測報告(表)推薦格式
            附錄3工況記錄推薦方法
            附錄4驗收意見推薦格式
            附錄5“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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