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現批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 1038-2019)
以上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國環境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生態環境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查詢。
特此公告。
生態環境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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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境標準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9年9月3日印發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排污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且其適用的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作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技術界定按《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執行。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176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HJ/T365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608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94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HJ204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hazardouswasteincineration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
3.2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3T+E”燃燒控制"3T+E"combustioncontroltechnique指通過控制燃燒溫度(Temperature)、煙氣停留時間(Time)、湍流度(Turbulence)、過量空氣(Excess-Air)有利于焚燒中有害物質的分解并減少焚燒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方式。
3.4非正常情況abnormalsituation指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如焚燒爐烘爐、啟停爐、設備檢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設施非正常狀況(如故障等引起的達不到應有治理效果或同步運轉率等)。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應信息。排污許可平臺未包括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排污許可平臺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4.2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行業類別、是否投產及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如大氣重點控制區域、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是否位于工業園區及所屬工業園區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總量指標等。填報行業類別時,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應選擇“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N77)”“環境治理業(N772)”中的“7724危險廢物治理”類別。
4.3主要產品及產能
4.3.1一般原則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填報主要生產單元名稱、主要工藝名稱、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年生產時間及其他信息。
4.3.2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表1。

4.3.3生產設施編號排污單位填報內部生產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HJ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3.4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生產能力為危險廢物設計焚燒處置能力及設計主要產品產能,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處置能力及產能。處置能力計量單位為t/d;主要產品產能中熱力產能計量單位為GJ/a,電力產能計量單位為kWh/a。
4.3.5設計年生產時間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者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中的焚燒爐年利用小時數填報,單位為h。若無相關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確相關內容的,按照焚燒爐5實際年利用小時數填報。
4.3.6產品名稱包括電力、熱力,如不涉及電力、熱力等產品可不填報。
4.3.7其他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報。
4.4主要燃料及輔料
4.4.1一般原則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填報主要燃料及輔料種類、設計處置(消耗)量及計量單位、燃料及輔料信息等內容。
4.4.2種類燃料種類:危險廢物、助(混)燃的其他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包括煤、油、氣等)。輔料種類:工藝過程和廢氣、廢水污染防治過程中添加的化學藥劑,包括脫酸劑(氫氧化鈉、氫氧化鈣等)、脫硝劑(尿素、氨水等)、活性炭、其他堿類、鈉鹽、耐火材料、污水處理投加藥劑等。
4.4.3年處置(消耗)量及計量單位燃料處置(消耗)量計量單位為t/a或m3/a,輔料計量單位為t/a。按設計值填報。
4.4.4燃料及輔料信息焚燒的危險廢物填報水分、灰分、硫含量、有機氯含量、熱值、廢物類別。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報灰分、硫分、揮發分、低位發熱量。燃油和燃氣填報硫分(液體燃料按硫分計;氣體燃料按總硫計,包括有機硫和無機硫)及低位發熱量。固體燃料和液體燃料填報值以收到基為基準(揮發分填報值以干燥無灰基為基準)?;钚蕴刻顖髧嵢霠t危險廢物設計消耗量,計量單位為kg/t。按設計值填報。
4.5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設施
4.5.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分別填報廢氣和廢水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設施等信息。廢氣包括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有組織、無組織)、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編號、是否為可行技術)、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類型等。廢水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編號、設施參數、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去向、排放口編號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6放口類型等。
4.5.2廢氣
4.5.2.1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單位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設施及排放口類型填報內容見表2。污染物種類依據GB18484、GB16297、GB14554等標準確定,揮發性有機物以GB16297中的非甲烷總烴作為綜合控制指標,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或修訂相關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執行標準后從其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4.5.2.2污染防治設施編號污染防治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HJ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5.2.3是否為可行技術參照本標準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5.2.4有組織排放口編號有組織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現有編號,則根據HJ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5.2.5排放口設置要求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排污單位執行的標準規范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類型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為焚燒煙氣排氣筒,其余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排污單位廢氣排放口類型見表2。
4.5.3廢水
4.5.3.1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單位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等信息填報內容見表3。其中,污染物種類依據GB8978等確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4.5.3.2污染防治設施編號污染防治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HJ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5.3.3是否為可行技術參照本標準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5.3.4廢水排放去向廢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不外排指廢水經處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向外環境排放的方式。直接排放指經廠內處理達標后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直接進入海域;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進入環境水體的排放方式。間接排放指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入其他排污單位、進入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其他間接進入環境水體的排放方式。
4.5.3.5廢水排放規律當廢水直接進入環境水體時填報排放規律,不外排和間接排放時不用填報。排放規律包括:連續排放,流量穩定;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
4.5.3.6排放口編號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現有編號,則根據HJ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5.3.7排放口設置要求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排污單位執行的標準規范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填報廢水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5.3.8排放口類型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4.6圖件要求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還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圖應至少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燃輔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產排污環節等內容。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至少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環保設施等內容,同時注明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生產單元;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線走向;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內容。
5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5.1產排污環節及對應排放口
5.1.1廢氣廢氣排放口應根據排放口編號、污染物種類順序填報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名稱及限值、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及承諾更加嚴格的排放要求等。
5.1.2廢水廢水直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式排放時段、受納自然水體信息、匯入受納自然水體處地理坐標、入河排污口信息以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廢水間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式排放時段、受納污水處理廠信息以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單獨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去向。廢水間斷排放的,應當說明排放污染物的時段。
5.1.3雨水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編號、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放去向、受納水體信息(水體名稱、受納水體功能目標)以及匯入受納水體處地理坐標。雨水排放口編號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如無內部編號,則采用“YS+三位流水號數字”(如:YS001)進行編號并填報。
5.2許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則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一般為年許可排放量,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12個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將年許可排放量按季、月、日進行細化。對于大氣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許可排放濃度,無組織廢氣按照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要求的監控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有組織主要排放口逐一計算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為各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之和,有組織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許可排放量原則上不做要求。對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其他排污單位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不做要求,僅說明排放去向。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本標準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3)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的要求。排污單位填報許可排放量時,應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排污單位承諾的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要求的,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5.2.2許可排放濃度
5.2.2.1廢氣
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焚燒煙氣排氣筒)依據GB18484對本標準表2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其他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按照GB16297、GB14554等對本標準表2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揮發性有機物以GB16297中的非甲烷總烴作為綜合控制指標,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或修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執行的相關標準后,從其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5.2.2.2廢水
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按照GB8978等對本標準表3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排污單位在同一個廢水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工業廢水,且每種廢水同一種污染物執行的控制要求或排放標準不同時,若有適用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則執行相應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關于混合廢水排放的規定;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未作規定的,或各種廢水均適用GB8978的,則按照GB8978附錄A的規定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若無法按照GB8978附錄A的規定執行的,則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
5.2.3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應根據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煙氣量、設計年利用小時數明確廢氣主要排放口的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許可排放量,按式(1)、(2)計算。

6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6.1一般原則
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可作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審核的參考。對于排污單位采用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原則上認為具備符合規定的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本標準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達標可行性。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6.2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推薦的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照附錄A。
6.3運行管理要求
6.3.1一般原則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行業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等要求設計、運行各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并進行維護管理,保證設施運行正常,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國家或地方相關標準的規定。由于事故或設備維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設施停止運行時,應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6.3.2廢氣
a)焚燒爐應當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并提出定期比對監測和校準的要求。
b)焚燒爐設計及焚燒控制條件應當滿足相關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焚燒熱能的利用應避開200~500°C溫度區間。
c)對活性炭、脫酸劑、脫硝劑等煙氣凈化消耗性物資和材料,應當實施計量并記入臺賬。袋式除塵器應安裝壓差計,及時更換袋式除塵器破損濾袋。
d)嚴格管控無組織排放,產生無組織廢氣的環節,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廢氣經收集系統或治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6.3.3廢水
a)產生的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分質處理,處理后回用時應滿足相應回用水水質標準要求。
b)應當對貯存和作業區的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處理后回用或排放。
c)規范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開停、維修巡檢、藥劑和消耗材料使用、處理前后水質水量監測等數據。
6.3.4工業固體廢物a)應當建立臺賬記錄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去向(貯存、利用、處置及委托利用處置)及相應量。
b)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過程應滿足危險廢物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并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和處置等情況,危險廢物轉移過程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c)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應按照GB18484要求開展監測。
6.3.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要求
a)排污單位應當按HJ942要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b)列入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排污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1)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2)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3)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7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產排污環節、排放口、污染物及許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在排污許可平臺中明確。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監測要求按照HJ819等標準規范執行。危險廢物焚燒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7.2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排放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監測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內容。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填報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自動監測系統聯網情況、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情況等;對于未要求開展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應當填報開展手工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手工監測時生產負荷應不低于本次監測與上一次監測周期內的平均生產負荷。
7.3自行監測要求
7.3.1監測內容自行監測污染源和污染物應包括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中涉及的廢氣、廢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7.3.2監測點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監測點位包括排放口監測點位、內部監測點位、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等。
a)有組織廢氣外排口廢氣污染源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廢氣,應在排氣筒上設置廢氣外排口監測點位,點位設置應滿足GB18484、HJ75、HJ76、HJ/T176、HJ/T365等標準規范要求。
b)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口監測應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HJ/T91、HJ/T92等標準規范要求。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為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的污染物,在相應的廢水排放口采樣。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為排污單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廢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單位的排放口采樣;間接排放的,在排污單位的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后、進入其他污水處理系統前的法定邊界位置采樣。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的監測點位包括廢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
c)無組織排放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應符合GB18484、GB16297和GB14554等標準要求。
d)內部監測點位當環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在排污單位內部設置監測點,監測污染物濃度或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關的關鍵工藝參數等。
7.4監測頻次
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和廢水監測點位、主要監測指標和最低監測頻次要求見表4~表6。
7.5監測相關要求
a)采樣及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測定方法、數據記錄、監測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內容應按照HJ819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b)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強化環境監管;排污單位應在顯著位置樹立便于查看的顯示屏,將焚燒生產設施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實時實地向全社會公開,強化監測信息的公開。
8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8.1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8.1.1一般原則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在排污許可平臺中明確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增加和加嚴記錄要求。排污單位也可自行增加記錄要求。環境管理臺賬分為電子臺賬和紙質臺賬兩種形式。排污單位可在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記錄格式,其中記錄頻次和內容須滿足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要求。
8.1.2記錄內容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應真實記錄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監測記錄信息及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參見附錄B。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編號應與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規定的編號一致。
8.1.2.1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單位名稱、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排污權交易文件及排污許可證編號等。
8.1.2.2主要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至少記錄以下內容。
a)正常工況1)運行狀態:開始時間、結束時間。
2)處置能力:設計能力、實際能力。
3)生產負荷:實際生產能力(處置能力)與設計生產能力(處置能力)之比。
4)燃料和輔料信息:名稱、處置(消耗)量、成分分析數據等。
b)非正常工況起止時間、污染物排放情況、事件原因、應對措施、是否報告等。
8.1.2.3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包括廢氣、廢水污染防治設施、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及處置的運行管理信息,至少記錄以下內容。
a)正常狀況
1)有組織廢氣污染防治設施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是否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情況、排口溫度等信息。
2)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無組織控制采取的措施、措施描述等信息。
3)廢水污染防治設施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是否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情況等信息。
4)固體廢物產生及處置固體廢物產生環節、處置去向等。
b)非正常狀況18起止時間、污染物排放情況、事件原因、應對措施、是否報告等信息。
8.1.2.4監測記錄信息按照本標準自行監測管理要求章節中相應排污單位要求執行,待危險廢物焚燒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8.1.2.5其他環境管理信息
a)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維護信息管理維護時間及主要內容等。
b)其他信息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確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單位自主記錄的環境管理信息。
8.1.3記錄頻次
8.1.3.1基本信息對于未發生變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記錄,1次/年;對于發生變化的基本信息,在發生變化時記錄1次。
8.1.3.2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a)正常工況
1)運行狀態:一般按日或班次記錄,1次/日或班次。
2)生產負荷:一般按日或班次記錄,1次/日或班次。
3)處置能力:連續生產的,按日記錄,1次/日。非連續生產的,按照生產周期記錄,1次/周期;周期小于1天,按日記錄,1次/日。
4)燃、輔料:處置(消耗)量一般按日或班次記錄,1次/日或班次。成分分析按照批次記錄,1次/批。
b)非正常工況按照工況期記錄,1次/工況期。
8.1.3.3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a)正常狀況運行情況:按日或班次記錄,1次/日或班次。
b)非正常狀況按照非正常狀況期記錄,1次/非正常狀況期。
8.1.3.4監測記錄信息按照本標準自行監測管理要求章節中相應排污單位要求執行。
8.1.3.5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無組織廢氣污染防治措施的信息記錄頻次原則上不小于1次/日。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實際生產運行規律等確定其他記錄頻次。
8.1.4記錄存儲及保存
8.1.4.1紙質存儲紙質臺賬應存放于保護袋、卷夾或保護盒等保存媒介中,專人保存于專門的檔案保存地點,并由相關人員簽字。檔案保存應采取防光、防熱、防潮、防細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紙質類檔案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并留存備查。
8.1.4.2電子化存儲電子臺賬保存于專門存貯設備中,并保留備份數據。存貯設備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維護。電子臺賬根據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要求定期上傳。
8.2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8.2.1報告周期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單位上報月度執行報告(具體要求參照HJ944),并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提交執行報告。
a)年度執行報告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
b)季度執行報告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季度,報告周期為當季全季(自然季度);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季度,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季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
8.2.2編制內容
8.2.2.1年度執行報告內容年度執行報告編制內容應包括:
a)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b)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
c)自行監測執行情況;
d)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執行情況;
e)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
f)信息公開情況;g)排污單位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建設與運行情況;
h)其他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
i)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j)結論;
k)附圖附件要求。具體內容要求參見HJ944的5.3.1;實際排放量核算按照本標準規定方法進行。表格形式參見本標準附錄C。
8.2.2.2季度執行報告內容季度執行報告應包括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合規判定分析、超標排放或污染防治設施非正常狀況說明等內容,以及各月度生產小時數、主要產品及其產量、主要燃料及其處置(消耗)量等信息。
9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逐一核算廢氣有組織主要排放口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實際排放量,實際排放量為各主要排放口正常情況和非正常情況實際排放量之和;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廢氣無組織排放的實際排放量;排污單位的廢水污染物如需核算實際排放量,可以參照附錄D進行核算,實際排放量為正常情況和非正常情況實際排放量之和;對于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其他實際排放量核算要求的,可參照本標準主要排放口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進行核算。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自動監測實測法、手工監測實測法)和產排污系數法。對于排污許可證中規定應當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根據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有效自動監測數據采用自動監測實測法核算實際排放量。對于排污許可證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和污染物,按照優先順序依次選取自動監測、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若同一時段的手工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手工監測數據符合法定的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的,以手工監測數據為準;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實際排放量時,首先采用執法監測數據,其次采用自行手工監測數據;排污單位應將手工監測時段內生產負荷與核算時段內平均生產負荷進行對比,并給出對比結果。對于排污許可證中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采用產排污系數法且按照直接排放(即不考慮污染防治設施處理效率)核算實際排放量。
9.2廢氣
9.2.1實測法
a)自動監測實測法
廢氣污染物自動監測實測法應采用符合監測規范要求的有效自動監測小時平均排放濃度、小時煙氣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4)所示。

對于因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以及其他情況導致數據缺失的按照HJ75進行補遺。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段人工采樣監測要求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顆粒物)自動監測數據季度有效捕集率不到7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實際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項目而未采用”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排污單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證明自動監測數據缺失或數據異常等情況不是排污單位責任的,可按照排污單位提供的手工監測數據等核算實際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個半年申報期間的穩定運行期間自動監測數據的小時濃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煙氣量,核算數據缺失時段的實際排放量。
排污單位在廢氣非正常排放期間,應保持自動監測設備同步運行,自動監測設備應記錄非正常情況下實時監測數據,根據自動監測數據按式(4)核算該時段的各類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并計入年實際排放量中。
b)手工監測實測法
采用手工監測實測法的,應采用每次手工監測時段內廢氣污染物的小時平均排放濃度、小時煙氣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如式(5)所示。

10合規判定方法
10.1一般原則
合規是指排污單位許可事項和環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許可事項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種類、排放限值符合許可證規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實際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環境管理要求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按許可證規定落實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排污單位可通過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和開展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自證其依證排污,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依據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自行監測記錄中的內容,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過執法監測判斷其污染物排放是否滿足許可排放限值要求。若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有效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優先使用符合監測標準和監測方法要求的現場監測數據。對于應當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即認為不合規。
10.2廢氣
10.2.1排放濃度合規判定
廢氣有組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合規是指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執法監測或自行手工監測污染物排放濃度數據低于或等于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相關達標判定方法的,從其規定。廢氣無組織排放滿足相關標準中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及污染控制措施要求的,即認為合規,其他情形則認為不合規。10.2.2排放量合規判定污染物排放量合規是指排污單位污染物年實際排放量滿足年許可排放量要求。
10.3廢水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濃度合規是指按照相關監測技術規范要求獲取的自動監測、執法監測或自行手工監測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低于或等于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排放標準中濃度限值為非日均值的污染物,其排放濃度達標是指按相關監測規范要求測定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許可排放濃度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相關達標判定方法的,從其規定。
10.4管理要求
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排污許可證中的管理要求,審核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核查排污單位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管理要求合規判定主要包括:
a)排污單位是否按照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
b)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中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記錄相關內容,記錄頻次等是否滿足排污許可證要求;
c)排污單位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中執行報告要求定期上報,上報內容是否符合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