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等文件規定,按照生態環境部的統一部署,現就湖南省排污許可及排污登記管理通告如下:
一、實施范圍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湖南省境內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二、實施時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管理的33個行業中,未依法申領或登記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或實施登記管理。
(二)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業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或實施登記管理。
三、實施機關
排污單位向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
四、工作程序
排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網址:http://permit.mee.gov.cn)或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公眾網排污許可欄目(企業端口)完成申請排污許可和排污登記。
實施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實施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實施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經網上填報后,系統將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五、證后管理要求
實施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要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填報自行監測記錄、臺賬記錄及執行報告。對排污許可過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
六、法律責任
實施范圍內的排污單位應按上述要求及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完成申報登記,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管理要求。
(一)關于無證排污: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關于不按證排污: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可責令改正或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關于拒不整改: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經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四)其他情形:依據《環境保護法》,對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將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月17日